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22民初35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剩余工程款385942.62元、违约金82604.6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44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5942.62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981元。未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要求被执行人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拓汇园林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违约金82604.68元和案件受理费35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22执15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