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21民初10561号
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长沙仙达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群,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县。
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旺建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群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旺建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7617元及其利息24885元,共计人民币152502元(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算至2022年4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被告并非故意拖欠原告货款,因卓越麓山别墅工程款一直未付而拖欠材料款;因债务问题,被告父亲服毒自杀,被告孩子尚在上初中,处于叛逆期,母亲患帕金森,家庭经济困难;被告承诺从2023年起至2025年还完货款,对于利息无法接受;账户被冻结给生活造成不便。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因麓山别墅楼梯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飘窗、扶手、栏杆及建材零配件等。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交易模式为原告远旺建材公司根据被告**的需求和指定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有时也由被告**自提货物,**向远旺建材公司付款方式为现金和银行转账。双方未对货款支付期限明确约定,原告主张一般为拿货后一二十天内付款。
2、2019年1月4日,原、被告进行货款结算。货款结算单载明:总发货款为249797元,已收货款108180元,所欠货款为141617元减去14000元退款,共计127617元。结算后,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经双方结算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远旺建材公司货款127617元,其应向原告远旺建材公司支付,故对原告远旺建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76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约定,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于起算时间,因原、被告双方未对货款支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基于双方已于2019年1月4日就欠付货款进行结算,被告**理应及时付款,故逾期利息宜从2019年1月4日起,实际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61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76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远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亚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