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秀美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西安秀美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2.57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下的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