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利荣达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897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2226U。
法定代表人:于伟光。
被申请人:陕西利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居业家园3幢1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5231792X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利荣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利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利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盛 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偲杰
书 记 员  崔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