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1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7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739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万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明确能否代为行使表决权,系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2日,***向***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关于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事务纠纷中,作为我参加该公司一切内部事务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1.代为参与处理公司一切内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谈判、进行和解;代为调解;召开股东会议、清算公司资产等;2.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公司解散之日止。”可知,股东***授权***代为参加处理公司的一切内部事务,其中即包含召开股东会议,而决议程序即为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作出表决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之规定,即便认为本案中的股东会决议在表决程序上存在瑕疵,该种瑕疵也并未影响或损害***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且***在知晓该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并未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且***系明知***与***、***之间的争议,也明知此次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变更法人***为***,故此***才向***出具该授权委托书,授权***代为处理公司一切内部事务,因此***也未对此次股东会决议提出任何异议,在各股东均未提出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该股东会决议应为依法成立且有效。三、公司的主要股东自2014年签订独立经营协议后,自负盈亏,且近几年的项目大多是***和***实施,疫情发生后,项目减少,即便如此***项目部在小浪底、山西等地仍有项目,并非如***所说,***脱离公司经营,***基本脱离公司经营,公司正常经营仅其一人。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从未召集过股东会议及公司经营会议,从未向股东告知过公司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其经营情况。去年年底以来,***利用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把其他股东的经营款扣留,导致项目人员工资发放受到影响,到处筹措资金。今年的结算也无法正常进行,无奈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综上,望二审判如所请。
万方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从***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可知,该授权中包含代为召开股东会议等权限。但***仅持有万方公司百分之五的股权,故其没有召开股东会议的权限。即便认为***可以进行授权,其在授权委托书中亦未明确授权***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可知,股东的授权委托应严格限定在授权范围以内。具体到本案中,***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明确委托其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应予维持。二、案涉股东会决议表决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故该股东会决议并未依法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案涉股东会决议仅有***(持股比例40%)、***(持股比例25%)表决通过,未达到法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故***授权***进行表决的条件未成就,该股东会决议并未通过。三、自2014年1月1日,***、万方公司及***及***达成自负盈亏股东会决议,***及***均独立于公司自行运营。***在上诉状中所述:“答辩人***利用法人权利,把其他股东的经营款扣留,导致项目人员工资发放受到影响,到处筹措资金。今年的结算也无法正常进行,无奈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属歪曲事实。***以万方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期间不断涉诉,导致其项目回款无法进入万方公司账户,万方公司还要为其承担项目税款等费用。另因***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2民初78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银行账户中100万元存款,该款项至今未解冻。这也是***无法向***支付其工程收益款的直接原因。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履行并配合为***办理万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万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4月12日,万方公司成立,股东为***、***、**、***。2014年1月1日,***、***、***形成决议:从2014年1月1日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各自独立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收益及风险(股东***因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故不参与经营办法调整)。2015年12月10日,股东变更为***(参股比例30%),***(参股比例40%),***(参股比例25%),***(参股比例5%)。2020年12月30日,***、***委托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向***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七日内与律师联系,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清算公司资产等事宜。2021年1月12日,***向***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关于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事务纠纷中,作为我参加该公司一切事务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1.代为参与处理公司一切内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谈判、进行和解;代为调解;召开股东会议、清算公司资产等;2.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公司解散之日止。2021年2月3日,万方公司在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召开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议题为变更万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为***、清算万方公司资产,以上3人表决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一、变更万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为***;二、清算万方公司资产。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股东***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包括召开股东会议,但对于是否能够代其行使表决权并未明确,故该次股东会在表决程序上存在瑕疵,未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并不能产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结果,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于2021年1月12日向***出具的委托书中包含了行使表决权的意思,其认可2021年2月3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代理其行使表决权。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2021年2月3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能否代理***行使股东表决权。
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案中,***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关于万方公司内部事务纠纷中,委托***作为***参加该公司一切事务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参与处理公司一切内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谈判、进行和解,代为调解,召开股东会议,清算公司资产等。从上述内容来看,***的代理权限为“代为参与处理一切公司内部事务”,该一切内部事务理应包括参加股东会会议以及行使表决权。二审中,***出庭作证,亦明确表示其授权范围包括代为行使表决权,认可***代理其行使表决权的效力,故万方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在该决议未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万方公司及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故***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本案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7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将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陕西万方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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