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富,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7月24日,延安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满艺
审判员 郭 丹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