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02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923530018N。
法定代表人牛斌芳,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中际大厦。
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际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002525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建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际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790550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中际大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中际大厦。
被执行人崔某,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中际大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申请执行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建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建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建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崔某、***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92231.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41172元及执行费77361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称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2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志鹏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惠永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