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02执27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282192。
法定代表人鱼淼,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际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0025255G。
法定代表人王彦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际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99039155。
法定代表人王唯越,系该公司法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申请执行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1192.79元(以及从2020年2月21日起之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41233.5元及执行费774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称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2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志鹏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惠永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