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保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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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彦峰、杨东丽、王唯越、李静、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陕01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延安市志丹县三马路东侧“紫程佳苑”D座商业1层101室【产权证号:陕(2018)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0005号】、D座商业2层202室【产权证号:陕(2018)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0010号】、A座商业2层202室【产权证号:陕(2018)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0006号】三套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抵押等手续。
附:本院(2021)陕01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治水、张韵浛电话:029-8765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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