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财保23号
申请人: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葛亚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人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人民币108000000为限额,予以财产保全。2021年8月30日,延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区XX大厦XX层XX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延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578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塔区XX街XX号XX区XX层XX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宝凤字第032081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大厦XX区XX层XX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延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189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大厦XX区XX层XX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延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190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五、查封被申请人延安高第(集团)华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号XX大厦XX层XX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18)延安市不动产权第0002822号),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上述保全措施涉及等值范围为申请人请求标的价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安市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秀艳
书 记 员 赵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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