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290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楠林商贸有限公司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负责人:***,系该经销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受理延安市宝塔区楠林商贸有限公司建材经销部申请执行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1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楠林商贸有限公司建材经销部货款1355954.7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524元,执行费159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共计42134.71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该存款,申请人领取了案件款42134.71元,发现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楠林商贸有限公司建材经销部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黑名单中,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10月10日,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楠林商贸有限公司建材经销部有货款1313820.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4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2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淮**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