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郅某某、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泾阳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23民初2413号
原告:***,男,汉族,村民。
被告:郅某某,男,汉族,村民。
被告:泾阳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某诉被告郅某某、泾阳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