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192号
原告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3元,原告陕西明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241.5元。
审判长马越
人民陪审员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卢永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