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松然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博胜苑景区生态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松然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宇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3711号
原告:青岛博胜苑景区生态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珠山国家森林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03580***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
被告:汉中市松然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下寨村。
被告:汉中宇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
原告青岛博胜苑景区生态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松然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宇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汉中宇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汉中宇凌化工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博胜苑景区生态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9889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