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西园街1639号三友华锦苑小区22号楼。
负责人:解培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恒安街20号4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小刚,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一分公司、山东金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伟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李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