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金隆军商贸有限公司、***太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执500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隆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北门10号门面(6)。 法定代表人:余金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力,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隆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隆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隆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及利息1,080,002.83元。本案执行费13200元,由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2022年6月2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付通账户,额度冻结1093202.83元,冻结期限(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2021年4月2日以(2021)鄂0105执保224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岸区房屋【不动产证号:鄂(2018)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8号】及江岸区房屋【不动产证号:鄂(2018)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6号】。以上冻结、查封到期后需要***、续冻结的,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隆军商贸有限公司表示与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协商中,暂不处置以上财产。 3、2022年6月23日,因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6月23日,本案约谈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隆军商贸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隆军商贸有限公司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且已对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080002.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太建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金隆军商贸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