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

***太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4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东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温业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楚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7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24元,减半收取16562元,由***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