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18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胡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