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

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太建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519号 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