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8519号
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