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

***、***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4554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