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4554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