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3民初360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住枣阳市v>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7日传唤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上午10时20分参加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