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671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樊城区。
原告:***,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樊城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1号10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家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磊,均系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市樊城区建设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磊,均系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文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