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6民初41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超,保康县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5338242W。
法定代表人:许家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为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2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彭 勇
审判员 胡俊峰
审判员 董 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烈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