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行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1号10栋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5338242W。
法定代表人:许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与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捷建设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鄂0606行保1号民事裁定,责令森捷建设公司停止施工30天。2018年10月22日,森捷建设公司以所承建工程属于襄阳市政府十件民心工程永安广场天桥,具有社会公益性,不是违法工程,施工也是按照规划、设计部门的方案进行,对方并没有证据证实森捷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对其建筑物造成了侵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森捷建设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成立,也提供了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相关情况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停在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原襄樊饭店处)的施工30天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阮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