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671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41号10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森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