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2财保602号
申请人: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西冷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167648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南外环南侧,现经营所在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与利源街交汇彭于埠社区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2757456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万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以购买7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万元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清单)。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申请人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