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12民初42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临沂国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咸彦江
书记员  王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