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执复74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南外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金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金,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钦,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费县。
被执行人: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马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艳丽,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5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2022年5月23日,复议申请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思伟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