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执异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栋,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长金,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费县。
被执行人: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艳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清金,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清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5执恢85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2022)鲁1325执异1号,于2022年1月5日拟听证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中,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鲁1325执恢8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60万元。2020年11月25日向异议人送达(2020)鲁1325执恢85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收入60万元至本院执行专户。2020年12月28日本院再次向异议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2020)鲁1325执850号之一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将被执行人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到期债务60万元提取至本院,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强制执行。2021年1月12日本院将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费县支行内的账户资金60万元扣划至本院,1月14日将该笔案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2021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20)鲁1325执恢85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2021年1月19日本院将(2020)鲁1325执恢850号执行裁定书送达给异议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现本案所涉执行案件已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异议人提出异议,不符合异议审查的条件。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处理。该《意见》第二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兆海
审判员  孙 侠
审判员  徐广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