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民辖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南外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马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传宇,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6民辖初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该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费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山东省费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五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达成的爱华路沿街商业楼施工协议书,其施工工程所在地位于平邑县,故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