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唯胜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2193号
原告:***唯胜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园银海大道北杜家铭白建厂房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WW9H6P。
法定代表人:谭海。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兴龙街第二层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83408313。
法定代表人:吴年富。
被告: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5号本元大厦7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DW551。
法定代表人:曾斌。
被告:宁波恩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8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5MA2GTE8P7Q。
法定代表人:许淑英。
被告:西安信达辉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1幢11403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BORKXP38。
法定代表人:李婷。
被告:北京中康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4层2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BJW89B。
法定代表人:康跃瑞。
本院在受理原告***唯胜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恩力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信达辉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康佳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唯胜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唯胜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