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625号
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黄畈村一、三、七组(***苑小区)2栋2**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7QGM3X。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兴龙街第二层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83408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减半收取2732.50元,由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