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汇泉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779号 申请人:山东鲁汇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年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恩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淑英。 被申请人:合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拓捷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坤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顺吉昌建材有限公司(**芜市顺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鲁汇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恩力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拓捷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坤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顺吉昌建材有限公司、***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鲁汇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鲁汇泉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鲁汇泉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4日;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得丽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恩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拓捷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 冻结被申请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坤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 冻结被申请人***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汇泉建材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苗 佳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