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308号 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黄畈村一、三、七组(***苑小区)2栋2**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7QGM3X。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4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2770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兴龙街第二层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83408313。 法定代表人:吴年富,董事长。 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向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