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308号
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黄畈村一、三、七组(***苑小区)2栋2**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7QGM3X。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4号(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2770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兴龙街第二层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83408313。
法定代表人:吴年富,董事长。
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三江航天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向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