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11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东二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田磊,局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通达南路中段西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1353平方米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2029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部分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现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二)项、第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临国土资罚决字[2017]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由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尤 洁
人民陪审员 陈 贵
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