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

临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6624号
原告临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沂州路与金九路交汇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朱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东段。
法人代表刘秉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应诉,现因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