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18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895号
原告***。
原告郑华。
被告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与被告临沂市全达建筑安装路基有限公司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
人民陪审员 张 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