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469号 原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金牛镇。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冶市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住大冶市。 第三人:湖北兴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7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第三人湖北兴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院诉讼费预交通知书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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