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3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电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159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货款317492元;2、支付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1933.92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4、承担仲裁费用16952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电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统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武汉统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1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刘 辉
书记员 万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