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4455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土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003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6,149.81元、律师费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9,880.8元(暂计至2022年8月2日)及后***、案件受理费5,168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38.08元(暂计至2022年8月2日)及后***。本案执行费9,168元,由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8月23日、2023年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2月16日,因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2月1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且已对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676,837.69元。因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003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0039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