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93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知途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鄂0106诉前调确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95万元、支付逾期利息418100元(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本金2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为4181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45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3402600元。但***、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4026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