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璟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3民初4037号 原告:**璟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市汉南区汉南经济开发区汉南大道116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硚口区崇仁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璟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恩公司)诉被告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璟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璟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9867.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28792.07元(应付货款的6%);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蒸养加气块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月底前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并于次月向乙方支付上月送货量80%货款。乙方每次办理结算时需向甲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20%的货款在供货完成后2个月内付清。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4月12日至5月22日向被告交付了共计1790.064立方米的加气块,总货款为479867.76元。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一笔货款。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79867.76元外,还应按照应付货款金额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792.07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久公司辩称,事情属实,我们之间是有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之间还没有正式办理结算手续。 本院查明:2022年4月11日,璟恩公司与中久公司签订了《蒸养加气块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每月月底前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并于次月向乙方支付上月送货量80%货款。乙方每次办理结算时需向甲方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20%的货款在供货完成后2个月内付清。需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时,供方有权随时要求需方及时支付应付货款,同时可要求需方按应付货款金额6%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从2022年4月11日至5月22日,璟恩公司依约向中久公司交付1790.064立方米的加气块,共计货款479867.76元,中久公司在对账确认函上签字确认。中久公司未向璟恩公司支付过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久公司欠璟恩公司货款479867.7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久公司亦无异议,故对璟恩公司要求中久公司支付货款479867.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久公司逾期付款,应向璟恩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酌定以479867.76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璟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9867.76元及违约金(以479867.76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璟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3.5元,由被告湖北中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