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新能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新能源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3民初3986号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继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大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范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气设备供货合同》、《合同变更通知》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许继电气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大唐电力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货款的付款时间为设备在保证期期满一年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为准),被告未在期限内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070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70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7年11月15日起算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止)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甲方、使用方)与原告(乙方、供货方)于西安市雁塔区签订《电气设备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总价为388万元的电气设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告即刻生产,至2016年4月30日前将开关柜、箱式变压器(3台)、交流配电柜等电气设备交货到项目施工现场;二次电气设备全部于2016年5月5日交货到项目施工现场;剩余7台箱式变压器原告接到被告供货通知,在一个月内交货到项目施工现场。交货地点为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XX镇XX村神木太昌光伏发电项目,收货单位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项目部。同时,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技术协议要求提供必要的设备提资资料后,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10%,即38.8万元作为预付款,合同执行过程中抵作进度款;原告制造的设备全部加工完毕,乙方邀请甲方在工厂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再发货到现场。货到现场后,经甲方验收,书面审核后1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15%,即58.2万元作为设备到货款;原告指导二次电气、交流配电柜、开关柜、箱变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待调试完,10MW并网发电后,原告提供给甲方验收证明,甲方书面确认合格后45日或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180日,两个时间以先到时间为准,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的65%,即252.2万元作为调试款;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即38.8万元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在设备保证期期满一年货到现场18个月后,如果无质量问题或虽有问题但已解决,经被告审核合格后45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的10%,即38.8万元。2016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电气设备。2017年8月10日,被告大唐电力公司向原告许继电气公司发送了《合同变更通知》,要求原告停止剩余7台箱变的生产,并在合同供货范围减去未供货的7台箱变,同时合同金额对应减少1301300元,变更后的合同总额为2558700元。原告许继电气公司在《合同变更通知》中表明其公司同意以上变更,无异议。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2017年9月21日向被告开具共计1976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对被告所欠货款进行了催收。 另查,2016年4月7日,被告名称由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电气设备供货合同》、《合同变更通知》、《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车送物品验收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函》、工商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0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70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7年11月15日起算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21元,由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多萌 审判员  胡立兵 审判员  邹姣凤
书记员  蒋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