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000元,诉讼费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房屋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事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6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