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江南春城******。
法定代表人朱咏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先东,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才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6000.00元及相关垫付费用600.00元,共合计566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公司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查证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表示认同,由于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纳入失信人名单。是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4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光汉
审判员 朱新文
审判员 张武柯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