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34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6街坊37门8号。
法定代表人:朱咏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后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本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仪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