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咸路乔木湾D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674821。
法定代表人:*海岸,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上诉人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单位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原告受伤事故地为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