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2民初13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店村后湖北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3434241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天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88248241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斌,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咸路****1号D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374821。
法定代表人*海岸,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恒心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