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2民初13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店村后湖北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3434241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天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88248241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斌,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咸路****1号D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374821。
法定代表人*海岸,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恒心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