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辖终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金盛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涉及建设工程纠纷。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涉《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合同甲方为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代理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