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0577号
原告:清远市广清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丰工业区自编0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媚,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怡兴村大道南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
原告清远市广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广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61元,由原告清远市广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