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广清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某某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0577号
原告:清远市广清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丰工业区自编00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媚,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怡兴村大道南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
原告清远市广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广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61元,由原告清远市广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莹